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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东台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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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7-07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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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着力提升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水平,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日前,东台市修订出台新《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31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救助对象包括哪些?对比之前的实施办法新增哪些?

  答:共有八类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常住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农村建国前老党员;

  (四)重点优抚对象;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原在镇、区财政领取生活补助的对象);

  (六)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无收入的职工家属及未成年子女);

  (七)城乡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

  (八)因患大重病导致生活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城乡居民。

  其中,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和城乡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为我市新增的两类救助对象。

  二、新办法在救助门槛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答:新办法降低了医疗救助门槛。修改了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孤儿自负费用在2000元以上按低保对象标准进行救助的办法,新办法对其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救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后,目录内自负医药费用按100%救助;修改了城乡低保户、农村建国前老党员、重点优抚对象、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自负费用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救助的办法,新办法对上述对象和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和城乡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的住院医疗费用也实行零起点救助,享受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后,目录内自负医药费用按60%救助;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救助起付线为1万元,在享受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后,目录内自负医药费用当年累计(含跨年住院)1万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上述八类对象的救助金额由原来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5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三、救助对象住院全年能享受到的最高救助额是多少?

  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巨大的给予特别医疗救助,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总费用当年累计(含跨年住院)在20万元以上的,对20万元以上部分再按30%给予特别救助,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万元。

  四、救助对象在哪些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答:(一)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外的费用;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四)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费用;

  (五)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七)已由其它社会保险、第三方责任人支付的费用;

  (八)重复参加政府主办的社会医疗保险的。

  五、医疗救助如何实行结算和审批?

  答:新办法前七项救助对象凭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特困职工须持有本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向镇(区)民政办提出申请,镇(区)民政办初审后将救助对象信息按月(季)上报本市民政局审核,本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维护到城乡医疗救助系统,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信息平台同步结算。

  因患大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当年累计住院目录内自负医药费用达到1万元起付线的,在城乡医疗救助平台实施即时救助。

  患重大疾病需要特别医疗救助的对象由申请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镇(区)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出院小结、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或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分别报送本市合管办或本市医保办审核后上报本市民政局,本市民政局根据本市合管办或本市医保办审核结果,对照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签署意见,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

  六、救助涉及哪些工作部门及各自分工?

  答:(一)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综合协调、日常管理以及救助资金的审核、申请和使用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

  (三)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一站式结算平台联网运行提供保障,负责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一站式结算服务。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救助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接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的走访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材料。

  七、如何保证医疗救助公平、公正?

  答:医疗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民政局设立医疗救助明细台帐,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