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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关于加强蚕种供应管理维护蚕农利益相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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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7-07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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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全省不同程度地发生了蚕不结茧现象,局部地区发生严重,损失较大,不少农民和基层干部误认为是蚕种质量问题。为此,我市蚕桑技术指导管理中心主任、推广研究员杨斌同志向全市蚕农解读蚕种供应等相关问题。

  一、蚕种生产有哪些要求?

  答:我国执行的蚕种繁育制度是“三级繁育四级制种”。发给蚕农饲养的蚕种,叫一代杂交种,它是由前一季或前两季原种繁育的,原种又是由上一年春季或上上年春季原原种繁育而来,而原原种又是由3-4年前的原原母种繁育出来的。可见,杂交种的生产受几代蚕种繁育计划的限制,同时受气候等自然条件影响巨大,其生产必须具有高度的计划性。

  二、蚕种质量有何标准?

  答:根据农业部部颁标准,凡符合蚕种孵化率≥90%、良卵率越年种≥97%(春蚕用)、即浸种≥90%(夏蚕用)、冷浸种≥95%(秋蚕用)、杂交彻底率≥95%、微粒子病毒率≤0.5%,张种卵粒数25000±500的蚕种才能称之为合格蚕种。目前所知唯一的能通过胚胎由上代传给下代的是蚕微粒子病,也就是说只有此病与蚕种质量有关,其他病害和毒物危害均与蚕种无直接关系。我省供应的蚕种须由省级专门机构检验,合格后发给蚕种合格证。

  三、蚕种与其它动植物种仔、种子相比有何特殊性?

  答:蚕种是一种高效、微型、鲜活的动物种源,与其他种源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主要有:

  (1)蚕种的个性特征强:蚕的生活周期短、地区性强、耐储存性差,蚕种贮藏期不超过一年,否则会影响蚕种孵化和蚕体体质。

  (2)蚕种生产的计划性强:以蚕种繁育实行的三级繁育、四级制种制度,杂交种生产受几代蚕种繁育计划的限制。生产上需要提前订种。

  (3)蚕种生产的不确定性多:蚕种饲养量受桑树生长状况制约。蚕种紧缺,买不到蚕种,桑叶只能荒废;蚕种多余,只能销毁。而粮食种子可作人、畜禽食用,油棉种子可榨油,其它动物种源可以组织到饲料。

  四、蚕种征订是何部门主管负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以 及《江苏省蚕种生产、经管许可工作实施办法》都明确规定,严格实行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许可制度,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蚕种,违者将给予取缔和经济处罚。市农业委员会是我市蚕种市场管理的执法主体,可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联合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蚕种市场管理,坚决依法打击非法贩种行为。蚕桑技术部门受各级政府蚕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区蚕种订购和计划申报及管理工作,所配供蚕种全都是经法定机构检验的合格蚕种。我市使用的蚕种批次、生产厂家统一由盐城市蚕桑站配发。蚕种价格严格按照省定标准执行,最近,省物价局【2011】200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秋蚕起每张蚕种款上调8元。

  五、非正规渠道订购蚕种有何危害?

  答:非正规渠道订购蚕种是指在受政府委托的镇、村蚕桑技术人员以外订购的、非省市统一催青配发的蚕种。这些蚕种大部分是外省生产、未经有资质专业机构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蚕种,通过加量、低价等手段诱惑少数蚕农订购,极易发生微粒子病,一旦发病,危害很大:一是蚕农自身损失大,不能享受蚕桑保险,技术人员难以辅导,损失无法追偿;二是对周围蚕农危害大,疫病蔓延,消毒控制难,易形成区域性、持续性的危害;三是社会影响大,私购蚕种一旦发生危害,蚕农情绪激烈,易引起群访、集访等社会事件。2008年临近春季,某市因少数蚕农私购的蚕种发生大面积微粒子病,蚕农损失惨重,但无法追偿,涉案的9人因非法经营蚕种,扰乱蚕种市场秩序而分别被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另处罚金。我市富安镇丁某某因私贩蚕种也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和经济处罚。

  六、蚕不结茧主要是什么问题?

  答:蚕上蔟不结茧的原因有多种,主要有蚕病、化学因子累积、农药中毒、结茧环境不良等,突出的是化学因子累积和农药中毒,特别是蚕区使用了含有机氮类、菊酯类、阿维菌素类农药,蚕通过进食和呼吸等途径导致慢性累积性或亚急性中毒,常常会发生批量性的蚕不结茧,这些农药在桑园外、或蚕期外使用都有可能导致蚕中毒或不结茧。脓病等也易造成蚕不结茧。目前尚未发现因蚕种质量问题直接导致蚕批量不结茧的直接证据。调查发现,我市蚕区内仍有私自销售和使用含有机氮(杀虫单)、菊酯类、阿维菌素类农药,广大蚕农要杜绝使用,并加强监督,发现此类情况,立即向村、镇干部或工商、农业执法部门举报,确保蚕桑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