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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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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8-13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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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今年,我市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了部分调解和完善,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参合对象及特别说明

  1、东台镇辖区以外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学生医保的本市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因婚嫁、就学、务工等原因户口迁入本地或在本地长期生活的,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加我市的新农合。

  3、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4、因务工、就学等在本地长期居住人员参加新农合,缴纳筹资标准全额费用。

  5、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国前老党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原在镇、区财政领取生活补助的对象)、城乡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三峡移民的个人参合资金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医疗救助资金补助。

二、筹资标准

  2015年筹资标准为480元/人。个人缴费100元,财政补助380元/人。

  三、参合手续

  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村(居)委会办理缴费参合手续。外出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适当延长。

  有生育计划的可以提前为孩子缴费,维护待生,待出生、落户后凭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到市合管办信息科完善信息。年度中出生的、符合新农合参合条件的新生儿在母亲住院分娩补偿时一并缴纳新农合参合费用480元,由实时补偿医院、事后录入合管办代收,收费后,代收机构将参合信息报市合管办信息科维护进系统。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退役的士兵、毕业回乡的学生、婚嫁新入户的居民,凭身份证和(或)相关证件到市合管办缴费参合。当年度2月底前参合的,缴纳个人费用部分,在3月1日至当年年底前参合的,缴纳筹资标准全额费用。缴费次月起享受新农合待遇。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农合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参合居民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或以上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补偿。

  四、就医

  参合者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身份证(或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自由就诊,实时补偿。各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再办理本市定点服务机构非刷卡结算的发票结报。

  五、转诊

  参合者须到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由本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精神病由市三院)组织会诊后办理转诊手续,信息系统备案。

  1、急诊、危重病先转诊治疗者,需在转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至市合管办办理急诊、危重病转诊登记备案手续。

  2、常年在外地工作生活的参合者外出前须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在异地约定医院就医。

  3、属于国家法定传染病甲、乙类病种的参合居民,直接到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住院,享受转诊补偿待遇。

  4、转诊至其他指定医院就诊的、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后在约定医院就诊的、申报急诊登记的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转诊手续或异地定居手续、医疗相关资料到所在镇合管办办理补偿。

  5、未办理转诊、异地居住、急诊而到市外规范医院诊治的可补医药费用补偿按照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下降20%补偿。

  6、私自去往外地不规范诊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7、所有事后补偿规定时间不超过第二年的3月31日,逾期不补。

  六、就医凭证管理

  1、参合家庭持有医疗卡,一户一卡。

  2、医疗卡妥善保管,保持卡面清洁、不能弯曲、折叠、刻画、磨损,不能转借他人使用。

  3、参合人员年度补偿救助有封顶,如转借他人使用将影响自己受益。转借他人使用,一经查实,予以处罚,直至停卡。

  4、参合人员医疗卡遗失,应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市合管办信息科办理挂失、补卡手续。

  七、补偿政策

  我市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补偿模式,包含普通门诊补偿、门诊特殊病种补偿、住院补偿三大类。

  1、普通门诊补偿

 

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一级医院

二级及以上医院

补偿比例

  50%

  45%

  20%

日补偿限额

  20

  30

  40

全年累计封顶

  800

  2、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门诊特殊病种患者持身份证、市人民医院及以上医院的确诊依据到市合管办审核录入系统,费用分段补偿:

  费用分段(元)

  补偿比例(%)

  年累计可补费用≤3000

  45

  3000<年累计可补费用≤5000

  55

  5000<年累计可补费用

  65

  慢性病:高血压(Ⅲ级)、Ⅰ型糖尿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类风湿病,年度封顶4000元;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除外)、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除外)、脑血管意外(出血)后遗症、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帕金森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年度封顶10000元。

  3、住院补偿

  参合人员在本市定点服务机构和市外指定医院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设起付线、累计结算、最高封顶的办法。

  (1)补偿基本医疗项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江苏省增补目录》、《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盐城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充药物目录(2013修订版)》内的药品,《江苏省诊疗项目目录》、《盐城市新农合异地就医诊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诊疗项目、规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2)补偿标准:

 

市内一级医院

市内二、三级医院

盐城市级医院

省级定点医院以及在省内异地居住住院

省外合规医院

起付线

200

500

700

1200

1500

补偿比例

85%

70%

目录范围内医药费3万元以内部分补偿60%、3万元以上部分补偿65%

目录范围内医药费3万元以内部分补偿50%、3万元以上部分补偿55%

目录范围内医药费3万元以内部分补偿40%、3万元以上部分补偿45%

  (3)参合人员因意外伤害住院后,由经治医生填写《医院损伤、中毒原因登记表》,明确致伤原因;同时向大病保险办公室申报,由大病保险办公室调查核实,排除不予补偿因素后实行封顶补偿:一级医院封顶2000元,二级及以上医院封顶3000元。

  (4)市外指定医院医药费票据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到所在镇合管办补偿,票据金额1万元以上的由市合管办统一审核后补偿。

  (5)新农合基金只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设有国家专项补助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以参合人员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不以新农合补偿代替专项补助。

  八、最高支付限额

  年个人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门诊补偿、其他补偿等。

  九、不列入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

  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超过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多收取的各项费用;因酗酒、吸毒、自伤自残、自杀、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违规违章、违法、犯罪、计划生育手术及后遗症、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血液及血液制品费用;按照规定应当由工伤或者生育保险基金、第三人、公共卫生负担的医药费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非医药费用原始发票、非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用票据;体检、各种整容、矫形、减肥及纠正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手术、药品等费用;其他不列入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

  十、大病保险政策

  每一自然年度每一个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东台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规定的高额医药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超出1.5万元以上的合规医药费用(按照新农合诊疗补偿范围),按55%赔付;个人负担超出4.5万元以上的合规医药费用,按65%赔付。年度赔付封顶线5万元。

十一、科室分工及咨询电话

  大病保险办公室:大病保险政策咨询、意外伤害致伤原因调查等,咨询电话:85218561;

信息科:人员信息查询、完善、补卡等,咨询电话:85280900;

审核督查科:大额医药费用审核、急诊申报、异地暂住证登记等;咨询电话:85282892。